清理整顿工作告捷部分小炼厂被保留 本刊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
本刊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经过1年多的努力,对全国原油年一次加工能力100万t以下(含100万t)小炼油厂的清理整顿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凡擅自建设、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小炼油厂已全部关闭;对列入国家计划的小炼油厂进行了产品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检测,关闭了产品质量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小炼油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小炼油厂,经有关部门研究,并报全国清理整顿“五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予以保留。近日,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小炼油厂名单,并对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一、全国原油年一次加工能力100万t以下(含100万t)小炼油厂
一、全国原油年一次加工能力100万t以下(含100万t)小炼油厂共193户。经清理整顿,保留82户,其中,此次保留的小炼油厂54家,沥青厂20家,溶剂油厂、润滑油厂5家,其他企业3家。这些厂家不得生产和经营汽油、柴油。凡其经营范围有成品油项目的,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向其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对擅自生产、经营成品油的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将视
对擅自生产、经营成品油的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将视情节轻重扣减其原油分配数量,直至取消原油加工资格。 二、凡未保留的小炼油厂、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任何
二、凡未保留的小炼油厂、沥青厂、溶剂油厂和润滑油厂,任何部门不得为其安排原油分配计划,石油企业不得供应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得收购其生产的成品油。 三、通知下发之日起,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
三、通知下发之日起,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新建炼油装置,保留的小炼油厂不得扩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其原油供应量要从严控制。新建和扩建的炼油企业和以原油(包括奥里油、稠油等)为原料生产沥青、溶剂油、润滑油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必须提交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对擅自扩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的小炼油厂,任何部门和单位
四、对擅自扩大原油一次加工能力的小炼油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增加其原油分配指标或原油供应量。对未按规定程度新建的炼油企业和以原油(包括奥里油、稠油等)为原料生产沥青、溶剂油、润滑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各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要对保留的
各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要对保留的企业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保、价格、税收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