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 本刊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堵塞易制毒
本刊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堵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上的漏洞,打击非法制造毒品和走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我国在国际禁毒领域的形象和地位,近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等部门就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发出通知。 易制毒化学品既是有关行业生产中常用的基础原料,也可以作为
易制毒化学品既是有关行业生产中常用的基础原料,也可以作为生产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为了加强管理,通知提出以下要求: 一、凡新设立生产、经营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通知下发之
一、凡新设立生产、经营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通知下发之日起必须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同时,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备案并领取备案证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在2000年12月15日前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领取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在此之前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企业,不得从事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二、购买使用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不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经
二、购买使用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不包括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但包括科研、医疗机构、学校等单位) 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说明用途及年度使用计划的书面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购用证明。使用单位购买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后不得擅自出售和转让,确需调剂的,应报请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严禁个人购买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三、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给经营企业时,应查
三、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给经营企业时,应查验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并复印该执照、备案证明及如实登记销售品种、数量等留存备查;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给使用单位时,需查验使用单位营业执照( 或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并了解购买用途。每一笔购销业务完成后,销售企业要将购用证明和使用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留存2年备查。严禁向无经营备案证明或购用证明单位销售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四、仓储企业在开展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仓储业务时,对生产经营
四、仓储企业在开展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仓储业务时,对生产经营企业,应查验其是否具备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对使用单位,应查验其是否具备公安机关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如委托单位未能提供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或购用证明,各仓储企业不得承储。 五、运输企业(包括个体运输户)在承运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
五、运输企业(包括个体运输户)在承运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要求委托运输单位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生产、经营单位)或购用证明(使用单位)。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运输企业(包括个体运输户)不得承运。 六、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在每年4 月底以前将
六、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在每年4 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品种、数量、 流向等)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要加强安全防护工作,注意防火、防爆、防盗。 七、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生产、经营、承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七、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生产、经营、承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和使用单位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后擅自出售、转让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麻黄素类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麻黄素类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
附: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目录 一类包括麻黄素、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苯基-
一类包括麻黄素、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苯基-2-丙酮、苯乙酸、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二类包括甲苯、乙醚、丙酮、甲基乙基酮、邻氨基苯甲酸、N -
二类包括甲苯、乙醚、丙酮、甲基乙基酮、邻氨基苯甲酸、N -乙酰邻氨基苯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高锰酸钾等。(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