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发布第二批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本刊讯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
本刊讯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和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再次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并对有关事宜作出如下通知: 一、从2001年2月1日起,对用于原料和反应剂用途的四氯化碳
一、从2001年2月1日起,对用于原料和反应剂用途的四氯化碳和1,1,1-三氯乙烷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用于清洗剂的1,1,1-三氯乙烷的进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禁止用于清洗剂的四氯化碳和1,1,1-三氯乙烷出口;禁止CFC-113作为清洗剂进出口。 二、企业进出口1,1,1-三氯乙烷和出口用于原料和反应剂用途
二、企业进出口1,1,1-三氯乙烷和出口用于原料和反应剂用途的四氯化碳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到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