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企业排污限期达标 本刊讯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出《关于国家
本刊讯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出《关于国家重点企业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00年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国家重点企业提出具体要求。通知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国家重点工业污染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工作,切实做到一厂一策,实施分类指导,分类管理,使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实现全面达标。 达标的期限,以正在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时间为限,原则上
达标的期限,以正在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时间为限,原则上不超过2002年12月31日。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都要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实现达标排放,但由于各种原因,国家经贸委确定的520户国家重点企业中仍有部分企业未能如期达标。鉴于国家重点企业的历史原因及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处理好企业环保达标与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的关系,对既不能按期完成达标任务又难以实施停产治理的国家重点企业,《通知》明确各地可以根据治污工程或技术改造工程的具体情况,定出企业达标计划,限期达标。 申请限期达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国家经贸委确定的
申请限期达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国家经贸委确定的520户国家重点企业;2.治理设施已经开工,资金已落实,技术可靠(年底前主要超标污染物治理工程仍未开工建设的企业不予考虑);3.采用的是国际或国内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或与技术改造相结合的措施。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在企业限期达标计划批准后,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在企业限期达标计划批准后,应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督管理,重点放在减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治污或技改工程的进展情况。对到规定期限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处理。(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