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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国有股减持办法
2001年24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国务院发布国有股减持办法    本刊讯   6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
    本刊讯   6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减持工作正式启动。该方案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减持国有股,为社会保障体系筹集资金。    《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
    《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众投资者首次发行或增发股票时,均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  《办法》明确规定,在国有股的定价上,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在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方式的同时,根据社会保障基金的需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可以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及定向回购等方式的试点。  《办法》指出,采用存量发行方式减持国有股时,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如果上市公司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国有股,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劳动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全国
    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劳动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审计实施国有股减持,主要是确定减持国有股的筹资计划、定价原则及其他重大问题。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化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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