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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原产于英美荷法德韩的二氯甲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2001年33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作者:马
我国对原产于英美荷法德韩的二氯甲烷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本刊讯  外经贸部于8月16日发布2001年第11号公告,决定自
    本刊讯  外经贸部于8月16日发布2001年第11号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外经贸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7%~75%之间,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倾销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因此外经贸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2条的规定,做出决定如下:  自2001年8月16日起,我国海关将对原产于上述国家进口到我国的二氯甲烷(纯度≥9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3120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向我国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二氯甲烷时,必须向我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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