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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将施行
2002年6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作者:中经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将施行    本刊讯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日前签署第34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
    本刊讯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日前签署第34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条例》中有包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
    《条例》中有包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运输、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等在内的7章74条内容。    根据《条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
    根据《条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条例》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
    《条例》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条例》指出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条例》的执行将有利于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
    《条例》的执行将有利于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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