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矿产资源管理治理整顿工作意见出台 本刊讯 国土资源部2002年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安
本刊讯 国土资源部2002年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安排意见日前出台,要求各省(区、市)紧紧围绕国办发85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持续不断打击非法勘查开采活动,抓紧整顿乱采滥挖,将治理整顿工作与规范矿产资源日常管理结合起来,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确保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阶段性任务如期完成。 意见要求,继续查处违法勘查开采活动,维护勘查开采秩序。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和举报制度,对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查处违法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整顿乱采滥挖,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省级政府的部署,对浪费资源的矿山分别作出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的决定。对环保、安全等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要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要按照“谁责令整改,谁负责监管和验收”的原则,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对不按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限期关闭。限期关闭在国家规划矿区或储量规模为大型矿产地内浪费资源的小矿,重点是此范围内的小金矿、小钨矿、小锑矿、小锡矿、小铅锌矿和小磷矿等。 严格矿业权审批,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矿业权审批制度。纠正将34种重要矿产零星、分散资源的采矿审批权下放到市、县的做法。严格控制小矿采矿权审批。 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严格依法行政。对在治理整顿和矿产资源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法批准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开采行为不制止、不处罚的,要追究责任。(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