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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经营审批改为登记核准制
2002年13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外贸经营审批改为登记核准制    本刊讯  外经贸部日前发出通知,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
    本刊讯  外经贸部日前发出通知,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自今年7月10日起,除外商投资等企业外,取消原来的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的审批制度,改为实地登记和核准制。这意味着对非公经济外贸领域的准入限制从此完全取消。      通知规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只需拥有不低于500万
    通知规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只需拥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和其他条件;生产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只要具备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及其他条件,即可向外经贸部授权的所在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受权主管发证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通知还规定,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
    通知还规定,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与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与浦东新区企业除外)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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