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简化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 本刊讯 为鼓励和扶持出口,增强企业竞争力,7月10日国家外
本刊讯 为鼓励和扶持出口,增强企业竞争力,7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2年8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和简化部分进出口核销手续。 《通知》放宽了远期收汇备案的期限。适应当前企业出口收汇周期的特点,也为了方便企业经营,《通知》将企业远期收汇备案的期限由90天改为180天,这样,企业出口报关后,预计收汇日期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内的,不再需要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含180天)的,企业仍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通知》取消了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简化了行政审批手续。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局对部分进口付汇贸易背景的初步核查,目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进口付汇共有八大类12种。其中,“90天以上信用证、90天以上托收、90天以上到货”这3种进口付汇备案,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当时对抑制逃骗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目前实施效果来看,主要用于外汇局统计,监管作用有限。因此,为简化企业办事程序,《通知》取消了这3种备案手续。今后,企业对外付汇以这3种方式结算的,不需要再到外汇局备案,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通知》还调整了出口核销原始凭证管理规定。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应当留存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联、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涉及进口业务的进口报关单,其余原始凭证可以退企业保存。企业应妥善保管有关原始凭证备查,最低保存期限为5年。(化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