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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公布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成品油及汽车轮胎进口配额总量
2002年30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国家经贸委公布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成品油及汽车轮胎进口配额总量    本刊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
    本刊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国家经贸委7月31日发布2002年第50、51、52号公告,分别公布了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成品油及汽车轮胎进口配额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及汽车轮胎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国家经贸委受理的时间为2002年8月1~31日。    一、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一、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1.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952万t。
    1.2003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952万t。    2.非国营贸易进口申请资格:
    2.非国营贸易进口申请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    ①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本不低
    ①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拥有不低于5万t的原油进口码头;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m3的原油储罐;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经所在地证明近3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走私、违规记录,无偷税、逃税记录,无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企业。    ②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
    ②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近3年(2000~2002年上半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经所在地证明近3年(2000~2002年上半年)无走私、违规记录,无偷税、逃税记录,无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企业。    ③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③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2003年成品油进口配额总量、分配依据
    二、2003年成品油进口配额总量、分配依据    1.2003年成品油进口配额总量为2530万t(包括汽油、航空煤油、
    1.2003年成品油进口配额总量为2530万t(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其中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数量为2000万t,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为530万t。    2.成品油进口配额申请条件:
    2.成品油进口配额申请条件:    ①国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成品油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
    ①国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成品油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为: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航运、电力、建材、渔业、铁路运输、石化等行业的生产企业;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其他用油和经营企业;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    持有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
    持有成品油国营贸易进口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并在《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成品油的国营贸易企业为: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珠海振戎公司。    ②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
    ②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一是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拥有不低于1万t的成品油进口码头;拥有不低于5万m3库容的成品油储罐;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企业。二是近3年(2000~2002年上半年)获成品油配额并充分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2003年汽车轮胎进口总量、分配依据
    三、2003年汽车轮胎进口总量、分配依据    1.2003年汽车轮胎进口配额总量为123万条。
    1.2003年汽车轮胎进口配额总量为123万条。    2.分配依据:
    2.分配依据:    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申请单位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将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汇总,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进口配额总量,一并向国家经贸委提交。(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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