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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品质检验收费标准近日下调
2002年31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品质检验收费标准近日下调    本刊讯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外贸扩大出口,国家计委、财政
    本刊讯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外贸扩大出口,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再次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费收费标准。  通知指出,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收费标准,由原来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降为按50%计收;共同检验由原来的按35%计收,降为按25%计收;审核换证由原来的按17.5%计收,降为按12.5%计收。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仍不实施品质检验。   该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的收费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待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颁布执行后,上述规定相应停止执行。(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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