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办法》公布 本刊讯 为规范原油、成品油、化肥的进口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外经贸部近日公布了《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8月18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指出,国家对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其进口数量包括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和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原油、成品油、化肥具体税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外经贸部负责公布。外经贸部负责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和非国营贸易的进口经营管理工作。 对化肥和成品油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
对化肥和成品油进口,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持有者可以委托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具备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的配额持有者也可以自行进口。海关凭化肥关税配额管理机构签发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或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成品油进口许可证进行验放。 对原油国营贸易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对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在公布的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包括结转的前一年度未使用完的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内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达到该数量后不再向非国营贸易企业发放原油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海关对原油进口凭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办法强调,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接受委托后,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据此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禁止国营贸易企业或非国营贸易企业以“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方式代理进口。 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不适用本办法,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