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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颁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
2002年33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农业部颁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    本刊讯  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的准
    本刊讯  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农业部最近制定并发布了《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并已于8月1日起执行。     农业部负责组织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工作,并对认证
    农业部负责组织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工作,并对认证合格的单位发放资格证书。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具体工作。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残留实验室、技术人员、检测的仪器设备及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向农业部药检所提出申请,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符合条件的,提请专家组会议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和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评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申请单位报农业部批准后,发放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布。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继续承担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继续承担残留试验的,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经农药检定所审查通过,报农业部批准后,换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按原有规定认可的农药残留试验单位,需继续承担试验的,应当在2002年10月1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取得试验资格。(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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