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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11月正式实施
2002年39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11月正式实施  本刊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相关法规,外经贸部制定并颁布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则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贸易壁垒调查制度,有利于依法消除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中遇到的各种限制性壁垒措施,有效维护我国的贸易、投资和产业利益。  规则指出,外国(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措施,具有贸易扭曲效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贸易壁垒:①该措施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②该措施对我国产品或服务进入该国(地区)市场或第三国(地区)市场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③该措施对我国产品或服务在该国(地区)市场或第三国(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④外国(地区)政府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的。  贸易和投资壁垒调查工作是外经贸部的一项重要职能,此项工作由新组建的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承担。与被诉贸易壁垒涉及的产品生产或服务供应有直接关系的国内企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企业、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规则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贸易壁垒调查的申请。  规则还就贸易壁垒的申请、审查、立案、裁决和相关措施做出了规定,赋予了国内企业和产业较为充分的提出贸易和投资壁垒调查申请的权利,并对调查机关的调查行为作了较严格的规范。(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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