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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系列新规出台
2002年40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危险化学品管理系列新规出台  本刊讯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国家经贸委近日以2002年第35、36、37号令,公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施行。2000年9月11日国家经贸委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新办法规定,登记范围为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Z 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国家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家安全监管局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办法指出,国家安全监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负责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应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监管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我国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其中,甲种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批、颁发,乙种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管理列入甲种经营许可证。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的生产,由国家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审批、发放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未取得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不得从事此项业务。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应在其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标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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