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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发布《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2002年45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三部委联合发布《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本刊讯  为加强对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维
    本刊讯  为加强对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日前,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办法》指出,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应当遵守国
    《办法》指出,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理,防止《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被用于化学武器目的;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从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外经贸部
    从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外经贸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具体登记办法由外经贸部规定。    《办法》还指出,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出口的有关化学
    《办法》还指出,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出口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将被接受方直接用于化学武器目的或化学武器前体化学品生产目的,无论该物项或技术是否列入《管制清单》,都不应当出口。    《办法》强调,未经许可擅自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
    《办法》强调,未经许可擅自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或擅自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由外经贸部给予警告,处非法所得1~5倍罚款;外经贸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凡伪造、变造、买卖或通过欺骗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化学
    凡伪造、变造、买卖或通过欺骗等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经贸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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