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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办法出台
2002年47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办法出台    本刊讯  为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本刊讯  为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坚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
    办法指出,坚持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以下简称“改制分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②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③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      办法指出,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
    办法指出,改制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办法中还对改制分流的范围、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关系、劳动关
    办法中还对改制分流的范围、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处理、申报程序等相关问题作出说明。(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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