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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
2003年5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   本刊讯  为了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有利于企业在对外贸
   本刊讯  为了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有利于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防范和降低风险,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外经贸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所称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是指对货物、服务和技术进出口贸易中所涉及的专利(包括专利申请)相关事务进行管理。   “意见”明确,外经贸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意见”明确,外经贸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机关应建立有关专利管理工作的大事、要事、突发事件的汇报制度,加强对外贸易中专利管理工作的指导。为处理和应对前款所述大事、要事及突发事件,外经贸部和知识产权局建立不同层次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与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机关将依法对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有关专利管理的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意见”指出,经营者应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意见”指出,经营者应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专利管理制度。经营者进口货物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进口有关原材料、零部件涉及专利权的,应要求出口方或委托方提供其作为该专利的合法拥有者或合法被许可实施人的相关证明。进口或委托加工合同中可明确规定:货物进口合同的进口方或委托加工合同的受委托方如因履行合同被第三方指控侵权或出现其它专利纠纷的,应由出口方或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者引进技术设备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或专利实
  经营者引进技术设备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的,应要求转让方或许可方出示该专利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存在专利申请权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应到经知识产权局及其授权机关认定的专利服务机构就所涉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避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    经营者出口货物涉及新技术和新发明的,应就所涉技术领域检索
    经营者出口货物涉及新技术和新发明的,应就所涉技术领域检索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文献,避免发生出口产品在该国家和地区侵犯专利权。确有需要并条件具备的,可先行或同时向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提交专利申请。    经营者出口技术设备的,应就所涉技术领域检索进口方所在国家
    经营者出口技术设备的,应就所涉技术领域检索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文献,避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确有需要并条件具备的,可先行或同时向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提交专利申请。    经营者引进或出口技术设备,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
    经营者引进或出口技术设备,涉及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应签订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涉及专利许可的,应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意见”规定,经营者应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要求,
    “意见”规定,经营者应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要求,开展相关专利权海关备案。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请求海关或管理专利的部门实施保护措施。(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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