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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占25%以上的企业方可享税收优惠
2003年5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外资占25%以上的企业方可享税收优惠    本刊讯  为了适应吸收外资的新形势,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
    本刊讯  为了适应吸收外资的新形势,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针对近期吸收外商投资工作中出观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
    “通知”指出,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已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或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后,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出资。     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该境内企业应
    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该境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并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该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凡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予审批、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外汇登记。施行前已设立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应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半年内补办审批登记手续。(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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