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配额总量公布 本刊讯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
本刊讯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有关规定,外经贸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就2003年受控消耗臭氧层CFCs(氟氯烃类物质)和作为清洗剂用TCA(1,1,1-三氯乙烷)的进口配额总量(见表1)联合发布2003年第5号公告。 公告指出,根据逐年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总量的原则,并考虑到国内生产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的实际情况,2003年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总量分别确定为1100t和4300t。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消耗臭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环发[2002]85号)的有关规定,需要申领CFCs和作为清洗剂用的TCA进口配额的企业,应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企业凭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