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丁苯橡胶反倾销案作出初裁 本刊讯 4月16日,商务部发布第8号公告,对原产于俄罗斯、
本刊讯 4月16日,商务部发布第8号公告,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案作出初裁。 公告指出,商务部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
公告指出,商务部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裁确定日本、韩国、俄罗斯有关公司分别存在0%~46%不等的倾销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4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对于2%以下(包括0%)倾销幅度的国外应诉公司的现金保证金按零计算,即不征收现金保证金,但对该应诉公司的调查将继续进行。 被调查产品在我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
被调查产品在我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40021911;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 40021912;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40021919。(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