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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酸钡作出倾销初裁
2003年16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酸钡作出倾销初裁3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我国的碳酸钡作出倾销初裁,并决定推迟作出终裁的时间。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366000。本案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2002年6月30日。     应美国化学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2002年10月21日,美国商务
    应美国化学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2002年10月2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酸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2年11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损害初裁,认定中国出口至美国的碳酸钡对其国内相关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    美国商务部向所有对美国出口碳酸钡的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
    美国商务部向所有对美国出口碳酸钡的中国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调查问卷,仅青岛红星化学进出口有限公司作出答复。    美国商务部根据青岛红星化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决定将终
    美国商务部根据青岛红星化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决定将终裁时间推迟至从初裁之日起不迟于135天作出。    在反倾销调查中,中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其正常
    在反倾销调查中,中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其正常价值须根据其生产要素并以市场经济国家水平相当生产商的同类产品价值加以估算。而青岛红星化学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材料证明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政府控制,符合给予裁定差别税率的条件。美国商务部对中国碳酸钡倾销幅度的裁决结果如下: 生产商/出口商               倾销幅度/%青岛红星化学进出口有限公司     7.66其他中国公司                  75.10(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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