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严控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 本刊讯 为了实现四氯化碳的控制目标,国家环保总局近日下发
本刊讯 为了实现四氯化碳的控制目标,国家环保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 通知指出,自2003年4月7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四氯
通知指出,自2003年4月7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四氯化碳单产装置。已有的副产四氯化碳生产建设项目,必须由项目所属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书面承诺,自行采取措施对四氯化碳进行无害化处置(包括销毁),确保四氯化碳产量为零。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四氯化碳单产装置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四氯化碳单产装置(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副产四氯化碳装置(线)建设项目需由项目所属单位向国家环保总局书面承诺处置方式后方可批准。 通知强调,违反规定建设的生产装置(线),由地方环保部门报请
通知强调,违反规定建设的生产装置(线),由地方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拆除。 生产过程中产生四氯化碳的产品包括:①甲烷氯化物:包括采用
生产过程中产生四氯化碳的产品包括:①甲烷氯化物:包括采用甲醇法和天然气热氯化法,生产一氯甲烷、二氯甲烷和三氯甲烷,副产四氯化碳;二硫化碳氯化法单产四氯化碳等;②四氯乙烯(四氯乙烯和四氯化碳联产):包括C1~C3烃的全氯化法和烃及含氯化物高压氯解法等。(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