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农药原药及中间体2003年继续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本刊讯 海关总署近日接财政部文件《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
本刊讯 海关总署近日接财政部文件《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药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68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对2003年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农药原药、中间体继续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政策。 通知要求,享受2003年进口农药原药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农药原药、中间体(清单见通知附件),必须用于生产农药,如挪作他用将如数追回已返还的增值税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统一由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向海关办理进口纳税和税收返还手续。 办理税收返还手续时,由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向海关出具《关于进口农药原药及中间体退增值税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有关资料,进口地海关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返还规定的,将上述有关资料及《报告》一并报财政部审核,持财政部审核批复后,进口地海关办理具体返还手续。该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12月31日。通知下达前已经进口的农药原药及中间体,准予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2003年享受增值税先增后返的进口农药及中间体名单详见表1。(李建辉)
表1 2003年增值税先征后返进口农药原药及中间体清单 万t税则号 商品名称 进口量25030000 硫磺 1527073000 粗二甲苯 127074000 萘 127075000 芳烃混合物 1.528251010 水合肼 0.328371110 氰化钠 0.829012910 异戊烯 0.1529023000 甲苯 329036110 邻二氯苯 0.529042020 对硝基甲苯 0.529051100 甲醇 529051210 正丙醇 0.529053200 丙二醇 1.229053990 1,4-丁二醇 0.829071211 间甲酚 0.1529071212 邻仲丁基酚 0.3529071910 邻异丙基酚 0.3229094100 二甘醇 229094300 乙二醇丁醚 0.329094990 三甘醇 0.229121900 正丙醛 0.229121900 乙二醛 0.129124900 苯醚醛(间苯氧基苯甲醛) 0.0929125000 四聚乙醛 0.00829126000 多聚甲醛 2.529141200 丁酮 1.829141300 甲基异丁基甲酮 0.329155010 丙酸 0.829159000 三氯乙酰氯 0.129159000 异辛酸 0.229162010 二溴菊酸 0.00429162090 二氯菊酰氯 0.0529162090 DV菊酰氯 0.0529172010 四氢苯酐 0.129211910 二正丙胺 0.0529211990 三乙胺 0.229212110 乙二胺 0.829212900 二乙烯三胺 0.229212900 三乙烯四胺 0.0529214300 邻甲苯胺 0.629221200 二乙醇胺 129241000 二甲基甲酰胺 0.529309090 特丁硫醇 0.729309090 巯基乙酸 0.129310000 二甲基硅氧烷 0.0529310000 三甲基氯硅烷 0.229321100 四氢呋喃 0.329333100 吡啶 0.529333210 六氢吡啶 0.129333990 三氯吡啶醇钠 0.0829333990 3-甲基吡啶 0.129333990 三氯吡啶酚钠 0.0534021100 十二烷基苯磺酸钙 0.134029000 十二烷基苯磺酸钙甲醇溶液 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