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进口苯酚和TDI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本刊讯 商务部近日发布2003年第20号公告和第21号公告,
本刊讯 商务部近日发布2003年第20号公告和第21号公告,公布对进口苯酚和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2项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分别为29071110、29291010。 其中,进口苯酚案由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8月1日发布公告宣布立案。根据调查,商务部初裁决定,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的苯酚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幅度为7%~144%。同时,商务部认定上述国家和地区向中国大陆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决定从2003年6月9日起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TDI案由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5月22日立案。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存在6%~49%的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03年6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以上国家的TDI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