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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三氟1,2,2三氯乙烷暂停销售
2003年25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112-三氟-122-三氯乙烷暂停销售    本刊讯  6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环经函[2003]15号文,决定暂停1,1,2-三氟-1,2,2-三氯乙烷(CFC-113)的销售。    根据我国与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执委会签定的《四氯化碳(CTC)和化工助剂淘汰协定》(第一期),2003年我国化工助剂CFC-113的允许消费量为17.2t(臭氧层消耗潜能值,ODP),即实物量为21.5t。经调查发现,我国使用CFC-113作为化工助剂的聚四氟乙烯(PTFE)企业2003年已购买的CFC-113总量已经超过上述数值。    为了认真履行国际公约,控制CFC-113作为化工助剂的消费,国家环保总局决定自6月16日起暂时停止CFC-113作为化工助剂的销售,何时恢复将另行通知。    据悉,该产品涉及常熟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三爱富
    据悉,该产品涉及常熟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氟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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