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简化境外加工贸易审批 本刊讯 为鼓励和推进境外加工贸易发展,加快实施“走出去”
本刊讯 为鼓励和推进境外加工贸易发展,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了调整。 通知规定,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境
通知规定,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投资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含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核准。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地方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境外投资举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中央企业总部径报商务部核准。 通知指出,需从境内购汇和汇出外汇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在报
通知指出,需从境内购汇和汇出外汇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在报地方主管部门前,应由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其中,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投资主体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办理;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主体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初审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 通知明确,各级主管部门在核准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时,审核的主
通知明确,各级主管部门在核准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时,审核的主要材料包括: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基本情况(特别是投资主体资质和带动产品出口的情况),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合同、章程,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外汇局关于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不再审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主体取得《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后,应于60
投资主体取得《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后,应于6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凭批准证书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办理购汇和汇出资金手续。(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