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要求严控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项目 本刊讯 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分别为《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和哥本哈根修正案所列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而我国已分别于1991年6月和2003年4月1日加入这2项修正案。为了履行有关承诺,国家环保总局7月1日以环办[2003]60号文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7月1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1,1,1-
通知要求,自7月1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装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违反上述规定建设的生产线,由地方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拆除。 通知强调,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批准建设(扩建、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建设项目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的,应依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据悉,根据《议定书》的规定,缔约方必须自2003年1月1日起将1,1,1-三氯乙烷的年生产和消费量冻结在1998~2000年的平均水平上,并逐年削减其生产量和消费量,最终至2015年1月1日完全停止1,1,1-三氯乙烷的生产和消费;自2005年1月1日起将甲基溴的生产和消费在冻结水平(1995~1998年生产和消费的平均值)基础上削减20%,并到2015年1月1日完全停止甲基溴的生产和消费。(李建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