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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严格控制废塑料进口
2003年29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作者:李建辉
环保总局严格控制废塑料进口    本刊讯  近期,我国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连续截获以废塑料名义进口未经清洗的废饮料包装容器。这些废饮料包装容器一旦流入将对我国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针对这种情况,为严防城市垃圾进口,切实保护我国环境,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发文(环办[2003]66号),要求各级环保、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GB16487.12—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规定:废塑料系指在塑料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以及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单一成分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根据该标准,进口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必须经破碎并清洗至无明显异味、无明显污渍。未经破碎并清洗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如废饮料包装容器等)不符合标准,禁止进口。(李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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