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精神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 本刊讯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
本刊讯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迅速形成“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切实把“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包括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近日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通知。通知要求净化源头,开展杀鼠剂生产企业核查。 目前,在我国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和农药登记证的境
目前,在我国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和农药登记证的境内杀鼠剂生产企业有35家,合法杀鼠剂产品有81个;取得农药登记的的境外杀鼠剂生产企业有7家,合法杀鼠剂产品有9个。各省农业、经贸、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成企业核查组,对本辖区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核实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登记证、产品质量标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厂房、设备和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掌握杀鼠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严把杀鼠剂市场准入关,打假扶优,从源头上彻底清除“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用上放心的杀鼠剂。 通知指出,要紧紧围绕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各类
通知指出,要紧紧围绕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鼠药和危险化学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彻底堵住“毒鼠强”的流通渠道。要严格执行杀鼠剂生产企业核准、生产许可(批准证书)和农药登记制度。杀鼠剂产品使用统一的标签和标识。9月1日以后生产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新标签和防伪标识,否则不得销售。对9月1日以前生产的合法产品,生产企业负责加贴防伪标识后由核准的经营单位经营。各地要在今年9月1日以前核准—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定点经营杀鼠剂。未经核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 各省环境保护局(厅)负责组织协调本省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
各省环境保护局(厅)负责组织协调本省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处置工作,统一指定接收和处置场所,对需转运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及时、妥善、安全转运和无害化处置。(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