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化工信息杂志
商务部统一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
2003年34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商务部统一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    本刊讯  商务部日前发出《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对在中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    《通知》指出,自9月1日起,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内资
    《通知》指出,自9月1日起,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3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50万元),并取消原来成立时间须1年以上的要求;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2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获得该证书的企业可以按照其经营范围在中国全部关境内,以国家规定的各种贸易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业务。(华)



当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