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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剧毒化学品者将遭严惩
2003年36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剧毒化学品者将遭严惩    本刊讯  为依法惩办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
    本刊讯  为依法惩办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中所称“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氨、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解释》指出: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包括原粉、原液、制剂50g以上,或者饵料2kg以上的;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将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包括原粉、原液、制剂500g以上,或者饵料20kg以上的;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g以上不满500g,或者饵料2kg以上不满20kg,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
    三、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四、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解释》施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依有关刑法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解释》并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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