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经营体制改革时不我待 本刊讯 当前,国家对化肥经营仍然执行“一主两辅”的管理政
本刊讯 当前,国家对化肥经营仍然执行“一主两辅”的管理政策,即除供销社农资系统、农业土肥站、植保站、农机推广站和化肥生产厂家可进行化肥经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化肥。该政策自1988年实行以来,已经执行了15年。但从目前现状看,此项政策已经明显滞后于时代的进步,如不进行改革,必然会阻碍化肥经营业的发展。现在,广大农村已经出现了许多非主营渠道的化肥零售商。一些化肥经销商苦于没有化肥经营资格,不得不寻找有经营资格的农资经营单位挂靠,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以规避现行的法律政策规定。而一些有资格的农资经营单位利用自己的经营资质,搭售滞销产品,收取管理费用,借此大发其财。 当初制定这项政策的本意,也许是为了保护供销系统的竞争地位。
当初制定这项政策的本意,也许是为了保护供销系统的竞争地位。但从目前形势来看,大部分基层供销社已经名存实亡,其资产已被分割出售、出租给内部职工,经营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如果继续坚持这项政策,只能是保护了一批“假集体”,使一部分人仅仅凭借着政策的优势,就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占优势,从而造成了新的不平等竞争地位。加之我国已经入世,市场主体之间享受“国民待遇”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与其让外国企业凭借“非歧视原则”要求我们拆除这条市场准入的藩篱,倒不如我们现在自行拆除,让国内主体共同参与竞争。(李建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