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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污企业今后须公开环境信息
2003年43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超标排污企业今后须公开环境信息    本刊讯  11月5日,环保总局发布《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
    本刊讯  11月5日,环保总局发布《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规定环保部门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超标排污企业的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必须在近期公布2003年上半年的环境信息。从2004年开始,超标排污企业每年3月31日以前公布上一年的环境信息。没有列入名单的企业可以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企业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企业的环境保护方针、污染物排放
    企业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包括企业的环境保护方针、污染物排放总量、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现状、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是否依法缴纳排污费等情况。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有关数据应有3年连续性。企业还可自愿公开企业资源消耗、下一年度的环境保护目标、企业环境的关注程度等信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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