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颁布进出口关税条例 本刊讯 11月23日,国务院颁布第39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刊讯 11月23日,国务院颁布第39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包括《总则》、《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和《附则》等6章,共67条。 《条例》适当调整了关税税率栏目,进一步增强了规范性,提高
《条例》适当调整了关税税率栏目,进一步增强了规范性,提高了透明度;充分利用加入世贸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完善了以关税为手段的各种贸易救济措施;规定对某些特定进出口货物依法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还可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报复性措施等贸易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条例》也规定了企业资产重组的缴税办法,完善了海关执法手段,适当降低了滞纳金的比例。同时,《条例》充分考虑了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对纳税义务人估价方法的选择权等若干权利予以明确。 《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李建辉)
《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李建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