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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
2003年49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作者:李建辉
国家将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    本刊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本刊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近日,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共同发布《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面推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的良性循环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二、合理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下同)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具体原则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计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危险废物处置费由处置单位向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收取,并全部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费用。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四、改革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  各地要改变分散处置的模式,尽快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实行政企、政事分开,要引入竞争机制。政府组织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时,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同时要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量合理确定处置设施的布局和规模,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五、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事业单位的不合理负担  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后,应取消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的不合理负担。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应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顺利实施。(李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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