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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出口塑料包装及材料新规开始实施
2006年31期 发行日期:2006-08-08
我国进出口塑料包装及材料新规开始实施
  本刊讯  自8月1日起,国家规定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与有毒有害材料直接接触的包装食品不准销售或不
予出口。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我国对进出口食品包
装容器及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对出口食品包装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输
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产品,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而对进口食品包装则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
性要求检验。
  按照新规定,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都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首
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出口食品包装
及材料在用于生产之前,应接受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经检验检疫
合格的由施检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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