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部委联合发布外资并购新规
本刊讯 8月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自2006
年9月8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
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这些涉及重
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并购
企业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
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
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我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我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境外公司。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境内公司获得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并从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
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