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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进口二氯甲烷续征反倾销税
2007年32期 发行日期:2007-08-21
我国对进口二氯甲烷续征反倾销税
  本刊讯  8月14日,商务部发布二氯甲烷期终复审裁决。裁决认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英国、
美国、韩国、德国、荷兰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并可有再度对中国国内的二氯甲烷产业造成
损害。
  为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继续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
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5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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