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在六方面有突破
本刊讯 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
见和建议。同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在六方面有所突破:
首先,修订草案确立了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制度,为区域限批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草案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
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
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第二,扩大了饮用水源地保护的范围,强化了对饮用水源的保护措施。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
准保护区。同时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三,进一步强调了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制度。草案明确了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规定地方
政府应当按照总量控制指标削减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应当
暂停审批。
第四,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纳入了法律体系中,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者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立了超标违法的原则,禁止超标排放和超总量控
制指标排放。此次修订还增加了污水处理厂的集中处理制度等规定。
第五,草案增加了水污染事故分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指挥等规定,补充了一些原来没有规定的污染防治措
施,如编制全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淘汰严重污染的落后企业、内河船舶作业的污染监控等。
第六,针对常见违法行为,明确并提高了罚款金额,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增加了限期治理、限产治理、限
产限排、停产整顿、关闭、治安管理处罚以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手段。修订草案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
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20%计算罚款,特大污染事故按直接损失的30%计算。(化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