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化工信息杂志
“绿色外贸”新政施行 环保违法公司将暂停出口
2007年40期 发行日期:2007-10-22
“绿色外贸”新政施行 环保违法公司将暂停出口
   本刊讯  为发挥各类出口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带动作用,有效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加快转变外贸增
长方式,2007年10月12日,商务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要求率先在冶金、化工、水泥、纺织、轻工等行业顺差规模大、增长快的企业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从总体上来看,绝大多数出口企业能够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但是,也有部分企业为降低出
口成本,违法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非法侵占环境资源,这一方面加大了资源环境压力,产品出口国外而污染
留在国内;另一方面,出口产品价格不能真实反映社会成本,加剧了贸易摩擦,助长贸易顺差的不合理增长,给中
国产品的形象造成损害。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不但是实现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全面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也是保护国家环境利益,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有出口产品的排污企业,尤其是“两高一资”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
①根据当地实际,集中力量对这类排污企业开展一次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按照法
律规定给予处罚。②加强对这类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按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性监测频
次,保障其稳定达标排放。③加强对出口企业环境违法案件的管理,在查清企业的数量、出口产品的品种和数量、
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出口企业环境执法档案管理数据库,对
其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整改实施动态管理。
   此外,还要求加强出口管理环节企业环保达标审核,并公布了发放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李)
当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