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
本刊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11月22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税则号:29141200)征收反倾销税(见表1)。实施期限
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
2006年10月8日,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哈尔滨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代表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
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调查机关于2006年11月2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
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于2007年8月8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台
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初裁决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李)
表1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 %
国家/地区 公司名称 税率
日本 东燃化学株式会社 27.3
丸善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9.6
其他日本公司 66.4
台湾地区公司 25.0
新加坡公司 1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