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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乙醇胺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2008年5期 发行日期:2008-02-13
作者:化信
商务部公布乙醇胺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本刊讯 2月1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所适用的乙醇
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调查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进出口税则号29221100、29221200,上
述税则号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经过调查,商务部已于1月31 日发布2008年第3号公告,决定将原产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
乙醇胺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3%,将原产于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7.3%。(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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