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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始全额征收燃料油消费税
2008年7期 发行日期:2008-02-26
我国开始全额征收燃料油消费税
  本刊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从
今年1月1日起,我国恢复对燃料油、石脑油等成品油按全额税率征收消费税。
    《通知》称,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对石脑油等部分成
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①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0.2元/L征收消费税,燃料油
按0.1元/L征收消费税;②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
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
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③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
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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