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第五届履约论坛召开
本刊讯 自《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生效以来,根据《公约》规定和中国国情,我国
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履行《公约》的法律法规,对各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进出口进
行管理。我国还建立并完善了从中央到地方(或地方各级)的两级(或多级)履约机构,形成了覆盖全国、运转高
效的履约网络体系,并积极推进港澳台履约工作,针对港澳的不同情况,形成了不同的履约模式。中国政府尽自己
的力量积极参与国际合作、防化援助和化学武器的防护等禁化武组织(OPCW)的活动。
3月4日,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第五届履约论坛。与会代表就《公约》的实施,达成以
下共识:①对于日本在华的遗弃化武,中国要提出措辞强烈的要求,要求日本政府提供具体的销毁时间表,加快实
质性进展;②要有紧迫感,按照《公约》规定的最后销毁期限,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化武销毁,促进化学武器的销毁
进程;③改进视察机制,增加透明度,研究改进工业设施风险系数的测定方法,提高视察效率,在分配核查资源上
要考虑减轻发展中国家的负担,建议对发展中国家建立补偿机制;④明确宣布的范围,特别是特定有机化学品(DOC)
的宣布范围,提高核查附件的可操作性,建议对装置中存在时间很短、无法采集的在线产物不列入宣布范围;⑤对
DOC的视察,应根据情况采取有差别的视察程序,对“手工作坊式”的小企业采用表格清单的形式对现场做出风险
评估报告,对具一定规模的企业采用附表化学品的方法核查;⑥建立中介机构,加强对宣布设施的日常检查评估;
⑦建议由OPCW提供操作性强的手册,在提高主产品、副产品以及有关废气、废水、废渣检测的分析水平等方面,
OPCW可以推荐、制定标准等进行指导和帮助;⑧要重视核查过程中对企业核心技术资料的保密;⑨建议由OPCW组
织编写履约教材,作为大专院校有关专业的宣传教育课本;⑩对通过核查、履约情况良好、风险较小的企业,可实
行几年内免查的办法,既实施了《公约》,又减轻了企业负担。
会议代表还向我国履约政府机构建议:加强对监控化学品从业人员的教育;提高监控化学品企业的准入门槛;
加强履约工作力度,尽快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修改。(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