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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8月1日起施行
2008年24期 发行日期:2008-06-24
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8月1日起施行
    本刊讯  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的《国家危险废
物名录》,将于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联合
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公告介绍,列入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包括:(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
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
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公告称,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会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据悉,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包含了农药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精炼石油产品制
造、涂料/油墨/颜料等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等石化、化工多项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另外,目录还详细列出了
2-氨基苯胂酸、3-氨基苯胂酸等498种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CAS号码、UN号码。(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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