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划定太湖流域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
本刊讯 7月3日,环保部根据太湖地区防治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发布了《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
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并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设置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公告中划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包括江苏省的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的全市辖区;镇江市所辖的丹阳市、
句容市、丹徒区;南京市所辖的溧水县、高淳县;浙江省的湖州市和嘉兴市全市辖区、杭州市市区(上城区、下城
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临安市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以及上海市青浦
区的全部辖区。
此外,环保部还将在公布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明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实施的具体时间。
(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