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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日、韩、美进口TDI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
2008年45期 发行日期:2008-12-01
我国对日、韩、美进口TDI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
   本刊讯  商务部决定自2008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
TDI80/20,税则号2929101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早在2003年11月22日,我国对上述三国
进口TDI实施了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08年9月1日,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蓝星化工有
限责任公司等多家企业代表中国TDI产业正式递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进
口TDI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和产业损害可能继续发生。
  目前,商务部根据规定将继续对上述三国的进口TDI征收反倾销税,并进行调查期为2007年7月1日~2008
年6月30日的复审调查、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损害调查。(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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