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韩、泰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采取反倾销
本刊讯 商务部11月6日发布2008年第87号公告,初裁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
体硅氧烷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初裁决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存在倾销,使我国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受到实质性的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
告称,自2008年11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
(5.4%~25.1%)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任)
